close

  郭文婧
  有人認為追責條款含糊籠統或成虛文,這是有一定道理的。自1988年首個樓堂館所“限建令”出台以來,相關管理文件已有11個,幾乎每個文件都規定了追責條款,也不乏追究刑責的規定。問題是,興建樓堂館所之風不僅沒有剎住,而且越來越往豪華方向發展,我們幾乎沒有看到責任追究的案例,更不用說追究刑責的案例。
  這次的征求意見稿具體列舉出了11種違規行為,責任追究更加有的放矢,確實是一大進步。然而,是否就一定意味著責任追究會真正落地呢?恐怕未必。尤其是對於追究刑責的表述,哪種行為適用於刑法的哪個罪名,在何種程度上應該啟動刑事責任追究機制,目前還是模糊的,這必將導致刑責追究難落地。
  作為政府行政規章,要將刑事責任追究非常明晰地列舉出來,是不現實的,而且也有越權之嫌。要真正讓刑事責任追究落地,有三條可行路徑:第一條路徑是將《條例》由行政規章升格為法律,在立法中加以明確;第二條路徑是對刑法進行適當修改,將相關違規行為“兼容”進去;第三條路徑是出台專門的司法解釋,對相關違規行為的刑事責任追究加以具體說明。
  實際上,除了法律規定的模糊造成問責困難之外,信息不透明導致的發現問題之難,也是責任追究難以真正落地的重要原因。因此,《條例》有必要增設專門規定,規定政府必須將建設的樓堂館所包括審批、開工、建設、招投標、資金安排、內部結構、責任人員等信息發佈年度報告,全部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並對公開不實行為,規定詳細具體的責任追究辦法。
  另外,這次征求意見稿只是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維修改造”,但卻沒有對已經建設的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如何處理加以規定。那麼,那些經營性的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以其名義建設或維修改造樓堂館所,就可能成為一個“擦邊球”,導致責任追究懸空。
  綜上,建議將《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改為《樓堂館所管理條例》或《樓堂館所管理法》,即盤點改革存量的樓堂館所,該市場化的市場化,該整改的整改;同時,對新建樓堂館所作出更明晰、系統、周延的規定,特別是責任追究對象不能再籠統於“有關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是要明確具體指向,這樣才能畢其功於一役解決樓堂館所建設和管理的“老大難”問題。  (原標題:追責要明確具體指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s97yspxz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