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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共有產權住房,即政府與購房者共同承擔住房建設資金,分配時在合同中明確共有雙方的資金數額及將來退出過程中所承擔的權利義務;退出時由政府回購,購房者只能獲得自己資產數額部分的變現,從而實現保障住房的封閉運行。
  2007年,江蘇省淮安市最先在全國提出共有產權房,購房者和政府可按7比3和5比5兩種比例出資購買,並持有相應產權。共有產權房的價格比周邊商品房便宜5%至10%,5年內購房者可以原價回購政府產權部分;5年以後8年以內,在原價基礎上加付同期銀行利息;8年以後購買,則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009年底,上海也開始在徐匯、閔行兩區實施共有產權房試點,到了2013年,上海市將共有產權房申請人的收入門檻提高到5000元。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就可以進入到共有產權房的申請的行列。按照規定,共有產權房滿5年後如要上市交易,政府享有優先回購權。如果政府放棄回購,則按照產權比例,向住房保障機構繳納相應的轉讓價款。
  此次北京兩會上,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在參加兩會政務咨詢時透露,北京市計劃在產權性保障房中試點共有產權方式。
  本報記者 趙瑩瑩 J201  (原標題:共有產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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