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英團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河南省教育廳原審計處處長、財務處副處長馮哲有期徒刑十五年。記者發現,受賄者雖入獄,多數行賄者卻未被追責。該案35項受賄事實,涉及了河當鋪南省12個市、共計50名行賄人,其中不乏縣教育局局長、縣教育體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國家公職人員(據11月20日《中國青年報》)。
  賄賂犯罪是社會發案率較高的一種犯罪行為。貸款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受賄者因貪入獄,行賄者卻照樣做官,這讓法律很受傷。
  “重代償受賄輕行賄”是對行賄犯罪者的姑息和縱容。行賄最終目的是使自己從中獲利。行賄受賄都觸犯刑律,兩者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寬宥行賄對社會的危害是無形的。首先,會使那些嘗到甜頭的行賄者更肆無忌憚,膽子越來越大;其次,容易造成社會上是非觀念的混淆,在群眾中產生“受賄有罪,行賄無罪”的錯誤導向,增加人們對行賄現象的容忍和認同,助長行賄之風。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於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進行了相同的評價,國內外立法對受賄與行賄的處罰也同等。這給我們很多啟示。行賄和受賄像一對孿生兄弟,行賄誘發了受賄,受賄滋生了行賄。在行賄和受賄的利益鏈條中,行賄者通過賄賂受賄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受賄者則在接受行咖啡機賄者的賄賂之後,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權力,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司法實踐中,寬宥行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受賄案的破獲。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做法無疑是在飲鴆止渴。實踐中,大多數的行賄、受賄犯罪都是行賄人積極地實施行賄行為,甚至可以說行賄犯是受賄的誘因。如果刑罰對於行賄的處罰過輕,對行賄行為起不到震懾作用,受賄也隨之而生。在每一起賄賂腐敗案件中,正是行賄者與受賄者的緊密結合,才上演了一齣權力與利益的醜惡聯姻。所以,根除賄賂犯罪,行賄人受賄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  (原標題:對行賄人一樣不能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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